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8598号
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光大居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期C06-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梁锡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鸣,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温州普洛瓦电气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四村。
法定代表人:王靖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福田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第442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温州普洛瓦电气厂(简称普洛瓦电气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鸣、吴风静,第三人普洛瓦电气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普洛瓦电气厂就原告福田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120415942.8、名称为“一种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原告福田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普洛瓦电气厂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120415942.8、名称为“一种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3日,专利权人为福田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固定座、复位组件和滑块;
固定座内开有滑块安装孔和复位组件安装孔;
复位组件包括压块和弹簧,压块设有限位扣部,压块与复位组件安装孔之间通过限位扣部活动连接,弹簧被压制在压块与复位组件安装孔之间,使压块在限位扣部的距离内受弹簧的反向力相斥;
滑块底部设有导向支脚,滑块通过导向支脚与滑块安装孔活动连接,滑块底部紧贴于压块表面,并由复位组件承托滑块的整体重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包括安装板和外周壁,上述滑块安装孔和复位组件安装孔是设置在安装板上,复位组件安装孔内设有上凸柱。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周壁呈圆桶状,且顶部高于安装板的表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块底部设有下凸柱和限位扣部,弹簧套于压块的下凸柱与复位组件安装孔的上凸柱之间,且限位扣部扣于复位组件安装孔的侧壁。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支脚的侧壁设有防脱块,导向支脚插于滑块安装孔内,滑块安装孔侧壁设有供上述防脱块上下滑动的导向槽。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表面为触压面板,上述导向支脚是设置在触压面板的周边。
7.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表面设有装饰面板。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的外周壁设有透光件。”
针对本专利,普洛瓦电气厂于2019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3(下称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US2011/0108403A1及其译文,公开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按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1-12):由弹簧S向上推动的按压部100被操作者按下,当按压部100的行程进一步下降到预定距离时,按压部100的一部分被光传感器401检测到,从而, 执行OFF和ON之间的切换。通过按压部100, 弹簧S的负荷在压下按压部100的同时作用在操作者的手指上。当按压部100的行程进一步下降到预定距离并且执行OFF和ON之间的切换时,金属穹顶D的负载经由按压部100作用在操作者的手指上.从而,当操作者按下按压部100时,在0FF和ON之间切换的时刻给操作者提供点击的感觉。如图1所示的实施方式是双向型按钮,按钮1包括一对按压部100,一对弹簧S,一对金属穹顶D,按钮基座200,一对第一安装基板300,一对配件螺钉P,一对第二安装基板400,按钮框架500等。如图4和5所示,按压部100由外盖110、内盖120和头部130等组成,外盖110、内盖120和头部130均由允许可见光的光穿透的树脂形成。在头基部150的底部中心处形成圆孔131,头基部150的整个顶侧构成头部130的开口部分。在头部130中,从开口部分延伸到圆孔131的内表面部分限定了锥部138。形成在头部130上的第一钩部141和第二钩部142分别与形成在固定座单元203中的第二开口部213和第四开口部215啮合。在头部130的底侧,检测目标块160被附接到锥部138。在头基部150的侧面中的一个侧面中,形成与检测目标块160啮合的啮合开口148。检测目标块160由不允许可见光的光穿透的树脂形成。检测目标块160构造成在其长边方向的中间部分包括台阶部164。检测目标块160也具有凹槽部162,该槽部162在从长边方向观察时从端面直线状地沿着倾斜面向下直到台阶部164的附近的位置,检测目标块160的凹槽部162将被装配到头部130的肋146。当压下部100处于行程的上止点(原位置)时,检测目标块160被放置在固定座单元203内的第一开口部210内的未被位于第一开口部210下方的光传感器401;当按压部100的行程从上止点(原始位置)向下移动预定距离以到达特定位置(下文中称为切换点)时,检测目标块160在第一开口部210并由光传感器401检测;当按压部100向下移动超过预定距离时,检测目标块160进一步向下移动并且由光传感器401连续检测;在按压部100从该状态向上移动的情况下,检测目标块160被光传感器401连续检测,直到按压部100返回到“切换点”。由此,光传感器401输出检测目标块160有无检测结果信号。当按压部100位于行程的下止点时,检测目标块160处于没有与光传感器401碰撞的位置。按钮基座200构造成包括围绕开口部分的外周的凸缘219、围绕开口部分的内周的台阶部205、一对固定座单元203由形成在固定座201的中心处的隔板202对称地限定。在固定座单元203的底部有一个圆孔208。圆孔208的边缘周围形成凸缘207。在固定座单元203的底部上形成有第一开口部210,第二开口部213,第三开口部214,第四开口部分215和第五开口部216。在固定座单元203的底部还形成有圆形台座加9和柱状部217。在柱状部217的中央形成有装配孔218。第一安装基板300上的LED301被放置在固定座201的圆形孔208中。弹簧S的上端与构成按压部100的头部130的凸缘143嵌合,弹簧S的底端部分将与固定座单元203中的凸缘207啮合。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689803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按钮开关,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1-5):参见图1,为电梯按钮的结构示意图,其主要由上端开口部的壳体以及装在该壳体内的电路板组件7、复位弹簧5、传力部件6、光扩散板4、安装座3和透光板2组成;壳体由两端开口的简状外壳1和底盖8构成,在该外壳1上端开口部的口沿处包覆有装饰外层9,该装饰外层9的内端与外壳1的内壁形成定位台阶9a;在该外壳1的上部内壁上沿周向均匀设有4个导轨11。参见图1及图2,透光板2装在外壳1的上端开口部处,该透光板2的侧面设有与外壳1上端开口部处的定位台阶9a相配合的定位台阶25,透光板2通过该两定位台阶9a、25装配在外壳1的上端开口部处。在透光板2的侧面上均匀设有4个滑槽24,该滑槽24与外壳1上部内壁上的导轨11配合,透光板2通过该导轨11和该滑槽在外壳1内上下滑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26]-[0028]段)。光扩散板4放置在安装孔31内,并通过卡钩41和卡槽32与安装座3卡扣连接;在安装座3的侧面上设有与透光板2侧面的滑槽24相对的4个滑槽33,该滑槽33与外壳1内壁上的导轨11配合,安装座3通过导轨11和滑槽33在外壳1内上下滑动;安装座3向电路板组件7一侧延伸形成弹簧安装柱34,在该弹簧安装柱34套装有复位弹簧5(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29」段);装配时,从外壳1的下端开口依次放入透光板2和光扩散组件,再将复位弹簧5装在弹簧安装柱34上,再装入电路板组件7(已装好传力部件6),再把底盖8装上,最后把整个按钮开关紧固好(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32]段),参见图1,复位弹簧5安装在光扩散板4与电路板组件7之间。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4572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4):日本专利 JP2007-103142A 及其译文,公开时间为2007年4月19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5):美国专利US5727675A及其译文,公开时间为1998年3月1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文本,对比文件1-5,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开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按钮,根据本院对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本专利中复位弹簧采用安装孔的方式安装,压块与滑块分开设置,对比文件1中具有滑块和压块功能的部件为一体设置,弹簧套设在头部凸缘和底部凸缘之间,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固定座内有复位组件安装孔,弹簧被压制在压块与复位组件安装孔之间;(2)压块具有限位扣部,压块与复位组件安装孔之间通过限位扣部活动连接;滑块底部紧贴于压块表面。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提供复位用的弹簧;如何便于生产制造,提高使用稳定性。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将弹簧固定在两个部件之间,通常会在弹簧的两端设置限位结构,既可以是弹簧端部容纳其中的孔洞结构,也可以是插入弹簧内部的凸起结构,这些固定弹簧的方式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按钮开关,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外壳1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座,安装座3和光扩散板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块,安装座3和复位弹簧5的组合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位组件,透光板2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块。安装座3、透光板2均在外壳1内上下滑动,即外壳1内开有供安装座3和透光板2安装的安装孔。在安装座3的侧面上的滑槽33与外壳1内壁上的导轨11配合,从而安装座3在外壳1内上下滑动,即滑槽33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扣部,安装座3与外壳1的内壁即安装孔之间通过滑槽33活动连接;光扩散板4安装在安装座3内,即复位弹簧5被压制在安装座3与电路板组件7之间,使安装座3在滑槽33的距离内受到复位弹簧5的反向力相斥,且上述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如何便于生产制造,提高使用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前述区别特征(2)。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座包括安装板和外周壁,上述滑块安装孔和复位组件安装孔是设置在安装板上,复位组件安装孔内设有上凸柱。”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壳1设有外周壁,在该安装座3上设有与光扩散板4相配合的台阶状安装孔31,在安装座3的侧面上设有与透光板2侧面的滑槽24相对的4个滑槽33,安装座3向电路板组件7一侧延伸形成弹簧安装柱34,在该弹簧安装柱34套装有复位弹簧5。对比文件2中安装座与安装孔配合安装,其作用相当于安装板,相当于复位组件安装孔设置在安装板上;滑槽相当于滑块安装孔,滑块安装孔是设置在安装板上的,在复位组件安装孔内设有上凸柱,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说明书第0029段中“安装座3向电路板组件7一侧延伸形成弹簧安装柱34,在该弹簧安装柱34套装有复位弹簧5”,这里的弹簧安装柱34相当于下凸柱,为了使得弹簧被很好的压制在复位组件安装孔内,设置上凸柱与弹簧安装柱34配合以便固定弹簧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周壁呈圆桶状,且顶部高于安装板的表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壳体由两端开口的筒状外壳1和底盖8构成,安装座3安装在外壳1中,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压块底部设有下凸柱和限位扣部,弹簧套于压块的下凸柱与复位组件安装孔的上凸柱之间,且限位扣部扣于复位组件安装孔的侧壁。”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装座3向电路板组件7一侧延伸形成弹簧安装柱34,在该弹簧安装柱34套装有复位弹簧5,复位弹簧5装在弹簧安装柱34上,再装入电路板组件7,当使用者的按压力消失时,在传力部件6和复位弹簧5的回复力作用下,向上运动并复位至自由状态。同时,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文字及附图1可以知道,这里的弹簧安装柱34相当于下凸柱,弹簧相当于复位弹簧,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光扩散板4和安装座组成的复位部件的最外侧底部的滑槽具有限位扣部,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向支脚的侧壁设有防脱块,导向支脚插于滑块安装孔内,滑块安装孔侧壁设有供上述防脱块上下滑动的导向槽。”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光板2装在外壳1的上端开口部处,外壳1上端开口部处的定位台阶9a相配合的定位台阶25,透光板2通过该两定位台阶9a、25装配在外壳1的上端开口部处,在透光板2的侧面上均匀设有4个滑槽24,该滑槽24与外壳1上部内壁上的导轨11配合,透光板2通过该导轨11和该滑槽在外壳1内上下滑,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用于上下移动的滑块的上设置的支脚插入孔内或者滑槽中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滑块表面为触压面板,上述导向支脚是设置在触压面板的周边。”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光板2通过该两定位台阶9a、25装配在外壳1的上端开口部处,在透光板2的侧面上均匀设有4个滑槽24,该滑槽24与外壳1上部内壁上的导轨11配合,透光板2通过该导轨11和该滑槽在外壳1内上下滑,并且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在周边的上述结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滑块表面设有装饰面板。”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公开了外壳1上端口部的口沿处包覆有装饰外层9,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装饰面板的技术启示,对开关来说在其外部设置装饰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座的外周壁设有透光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光板由透明层、遮光层、半透明层组成,在遮光层上设有数字、字母等,可以实现透光,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设置透光部件能够方便观察到开关状态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福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义军
人民陪审员 陈绪飞
人民陪审员 白玲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张忠涛
书记员 范飞华